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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后在30楼撒钱,20万现金被捡走,捡钱人涉嫌何罪?

2020-10-20 35 10/20

【案情回放】2020年10月17日,29岁男子孙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在三十楼家中从阳台向楼下抛撒现金。目前,孙某因吸食毒品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小区居民称,该男子的母亲说家里的二十万现金本用于装修,捡钱的人堵塞道路,目前仅三四千被归还。

这是刚刚发生的一起真实事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讨论,笔者隐去案发地及当事人真实姓氏,旨在通过本案例阐明相关刑法学原理。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充分,且以下分析只涉及案件定性,与量刑及证据的运用无关。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天上不会掉馅饼,却开始掉钱了?

我们常常提醒自己,或教育孩子,总会说起这么一句话,天上不掉馅饼,大概意思就是没有无缘无故的好处或利益,同时,教育孩子不是自已的东西即使没有人看管也不要拿。朴素的道理人人皆知。

可是,当天上掉下钱来的时候,捡钱的人竟然堵塞道路,二十万现金目前只有三四千归还,有那么多人把钱心安理得的拿走了不归还,因为他们认为自已是“捡的”,此时此刻竟把"天上不会掉馅饼“这句话忘在了脑后。

从客观上来说,那些拿走钱的人应当知道钱的来源,毕竟还有不少的人将捡到的钱归还;从主观上来说,只有把他人掉下的钱拿走算作捡才会心安理得。因此,对这里的”捡的”就要打一个问号。

总之,那些捡到钱并拿走不归还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钱是有主的,或有人占有的。当然,也有特例,不排除个别极其有钱且钱来路不明的人,想玩弄他人,做出的寻衅滋事的行为,笔者提出这样的假设基于三十楼的高度,占有是否被弱化,被捡钱人误认为抛弃,从而涉嫌过失盗窃的情形,这种情形与本案实际不符,在此不讨论。

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均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中,司法实践中属多发性犯罪,这两个犯罪有着天然亲近关系,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准确区分这两个犯罪,对于保护涉案人人权、有效打击犯罪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及现实意义。

01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的行为。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所谓占有分物理上的占有,如放在家里的物品、拿在手里的物品、背在身的物品等,和观念上的占有,如放在楼道内的自行车、放在车内的物品等。这些占有都是刑法上的占有,任何人非法改变对这些物品的占有关系,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如将他人家中的物品偷走等,数额较大的,涉嫌盗窃罪。

02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基于合法原因占有他人财物,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不改变占有关系,是变占有关所有的犯罪。如基于借用、保管、租用等而占有他人的物品,到期拒不退还的,涉嫌侵罪。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规定了两种情形,变占有为所有的侵占型犯罪和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如遗忘物)。

根据上述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就是看财物归谁占有(不是所有),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侵占罪是变占有为所有的犯罪。

捡走钱并不拒归还者或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钱从三十楼撤下,占有稍有弛缓,孙家对该笔者的占有欲望极其强烈,仍没有改变孙家占有的事实,且天不上会下钱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因此,无论对于孙家来说,还是所谓的捡钱人,对该笔钱有人占有的事实非常清楚。那些捡走钱不还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将他人的占有钱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捡走钱的人具有改变这种占有关系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捡钱不还且数额较大者,涉嫌盗窃罪。

结语: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上更不会掉钱,这些话在说服教育别人时往往会振振有辞,可是当这样一些垂手可得而又不应当得的利益,摆在人们面前时,所有那些劝人教育人的古训似乎都被忘在了脑后。一方面人逐利的本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人的素质问题。人的素质的高低仅靠人的自觉形成不太容易,运用规则和法约束人的行为,促使良好素质的养成刻不容缓。因此,本文观点,本案中,那些捡钱不还且数额较大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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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后在30楼撒钱,20万现金被捡走,捡钱人涉嫌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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