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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用法律为人脸识别厘清边界 | 新京报快评

2020-11-23 33 11/23

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

▲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资料图。

文 | 沈彬

被惹恼的郭兵于是在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目前,一审判决园方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不过郭兵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由于其大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将继续上诉。

身为法学副教授的郭兵把自己的“脸”要回来了,这是法律为人脸信息撑腰。不过这次诉讼主要还是个案化解决郭兵本人的诉求,没有确认野生动物园要求刷脸本身的不当性,这未免令人遗憾。

▲图片来自新京报。

推而广之,刷脸技术成为资本驱动之下的“风口上的猪”,不管有没有必要,什么场景都要加一个“刷脸”,刷脸成了各种场所中的时髦做法。不过,是否所有的刷脸场景都经得住考量?

比如,小区住宅等一般性场所,刷门禁卡等就能起到安全防护的效果,并不需要拿走公众的具有唯一性的指纹、脸面等生物信息。

再比如,公厕卫生纸常被多拿、偷拿,但为此就让公众“刷脸”,也不符合法定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

必须明确,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物业公司、动物园等公共场所不能说要就要。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

□沈彬 (媒体人)

编辑:新吾 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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