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请登陆

团购券过期,商家不退《消法》为消费者撑腰

2020-11-4 30 11/4

  案例
  消费者张小姐在某团购网站付款团购了一个餐饮套餐,有效期3个月,但之后由于工作繁忙,张小姐直到团购券过期了1个月才想起,于是找到团购券的餐厅希望能够消费,但餐厅以团购券过期为由拒绝。张小姐于是向团购网站提出退款,但也被拒绝,理由是当时团购网页已作出团购券“过期无效”“过期不退款”的说明。张小姐不知道团购网站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
  消费者购买团购券,即在消费者、商家、团购网站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并约定了有效期,“过期无效”只是意味着合同终止,但由于合同并未履行,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团购网站退款,否则经营者会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不当利益。另外,这样的交易条件是团购网站单方面确定的,消费者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事实上剥夺了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可能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合同终止后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项的权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这是《消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就已经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维权
  本案例中,团购网站以团购网页已作出团购券“过期无效”“过期不退款”说明为由,拒绝为张小姐退款的做法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以及《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张小姐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团购网站退款;对方无理拒绝的,可以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

□广 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