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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不允许携带非影院内购买的饮料进场,有何法律法规作依据?

2021-4-12 31 4/12

依据包括,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行)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允许人进影院,就是主动和人分享对影院的占有和使用。因为权利在人家那边,即便人家规定“孔庆东支持者不得入内”,也是人家的权利。

但是,如果影院完全没有任何标志,观影人可能根据《合同法》没有义务(即法律描述的”承诺“)遵守这个要求,而影院仍然(根据非书面合同)有义务让人家看电影。《合同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承诺"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观影人需要证明,在影院没有明显标志的情况下,“进影院不自带饮料”不属于“交易习惯”而且进入影院这个行为也不属于就此作出承诺。而影院需要作出相反的证明。在没有陪审团帮忙判断的情况下,我国法官压力山大,但这官司的结果仅仅是影院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让人家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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