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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法院却不支持?

2020-11-2 29 11/2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违约往往会约定很高的违约金,但对方违约打官司,我们要求法院支持违约金时,得到的判决却不是我们合同中约定那样,这是为什么呢?

法条解读

违约金

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彼此行为进行约束的重要条款,基本上是所有的民商事合同都会涉及的内容,具有担保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

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判断标准

过高的违约金约定虽然是意思自治但与我们民事诉讼中公平原则存在冲突,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诱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故诉讼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认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九民纪要》50、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金过高由哪方举证证明

有些案件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主张违约金一方举证实际损失,造成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诟病,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发布《九民纪要》50条中明确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金过高、过低法院如何调整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官依法可以调整,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调整违约金,法院会依据合同的类型、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实际损失,兼顾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违约金调整原则。

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1、按照被告未付款的数额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3、参照原告已履行付款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1.3-1.5倍计算违约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第三项“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4、按照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调低,按照实际损失为标准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过高也不予调整的特殊情形

债务人违约导致产生高额违约金,之后又明确承诺愿意支付该高额违约金,以换取守约方继续履行其他义务,后又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调减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03号

综上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尺度在具体司法适用时的态度,均以合理调整、合法裁量为本,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维护交易公平和安全,您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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