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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追究通化”0号感染源”刑责 及时通报详情,依法审慎处理——上海热线新闻频道

2021-1-29 24 1/29

  根据刑法规定,若要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提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且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

  根据吉林省卫健委的情况通报,截至1月8日24时,即季某某邀请林某某去通化开展活动时,吉林省已连续252天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而从后来公布的林某某活动轨迹看,他与1月9日之前黑龙江省的几个中高风险地区似乎没有交集。这是否意味着,根据国家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这种省际低风险区域之间的人员交流,并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也不违反防疫规定?

  那么,吉林省当时是否有禁止聚集的要求?检索新闻可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加强对疫情期间以会议、授课等聚集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监管的紧急通知》发布于1月16日。而季某某邀请林某某来吉林从事销售宣传是在1月9日。如果禁令在后,销售宣传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执法?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卫健委曾多次发出“做好个人防护,不扎堆少聚集”等倡导,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聚会,尤其在低风险地区。既然国家卫健委和地方都没有明文禁止聚会,涉案人员是否不应被认定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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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西部网 作者: 责任编辑:姚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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