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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任务即将收官,“后扶贫时代”的医疗救助要怎么调整?

2020-12-17 28 12/17

原标题:脱贫任务即将收官,“后扶贫时代”的医疗救助要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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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孙菊 武汉大学健康研究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政治与 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作为一项维护社会底线公平的正式制度安排,医疗救助的目标定位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2020年底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贫困人口的贫困形态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同时,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乡镇振兴战略的宏大背景和现实需求,也需要我们以更加广阔的视野去审视后扶贫时代医疗救助的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调整和规范救助对象的范围、合理界定救助标准与救助程序。

调整救助对象范围

后扶贫时代,医疗救助功能将从过去的“扶贫”转向“防贫”,救助对象也应从以绝对贫困为主转向以相对贫困为主,从收入型贫困为主转向收入型贫困与支出型贫困并重,从以农村为主转向城乡并重。

具体来看,救助对象应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仍会有一部分弱势人群只能通过社会救助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这一群体主要为老弱病残等“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员,属于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人群。
二是纳入低收入人群。为巩固脱贫成果、化解和防范致贫返贫风险,笔者建议改变过去区别对待低收入家庭成员关于只纳入低收入家庭中老人和儿童的做法,改成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救助范围。 三是纳入健康支出型贫困人群,防止出现新增的因病致贫返贫人口。

此外,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城市贫困人口结构也在发生着明显改变,出现了不少“新三无人员”——即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人员。这部分农村流动贫困人口已成为城市相对贫困人口的主体之一。在后扶贫时代,医疗救助应当从以农村为重心转向城乡并重,将农村流动贫困人口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规范救助对象的界定方法

各地对低收入人群的界定基本一致,但对健康支出型贫困对象的界定标准却并不统一,主要体现在费用核算口径不一致、致贫阈值高低设置不同上,导致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人群的实际负担差异悬殊,有失公平。

笔者建议采取统一规范的界定方法:首先设定申请救助的家庭资产门槛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具有申请资格;其次采用全费用口径核算费用负担,即按个人(包括门诊和住院在内)全年累计的全部自付费用核算患者费用负担;三是致贫阈值应设为“家庭年收入+贫困线”,患者费用负担大于该阈值即给予救助。

规范工作流程,明晰部门职责

医保部门在界定救助对象时需要扶贫办、民政、残联等多个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其中与民政部门之间的实时数据交换尤其关键,如社会兜底救助脱贫人口的动态变化、低收入和因病致贫患者的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等,都要依赖民政部门已经建立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系统”来完成数据比对。这些部门之间虽然已经建立了工作沟通联系机制,但实际工作中仍然普遍存在相互掣肘的现象,未来需要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明晰各部门职责;同时,也要特别强调部门职责刚性,最大限度规避由部门间不协调带来的隐性成本,压缩资格认定、审核、审批等环节的运行时间,提高救助时效和精准性。
(ZGYB-2020.11)

原标题:后扶贫时代应调整和规范医疗救助的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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