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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李义松: 江苏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五大亮点

2020-12-9 31 12/9

在追责中注重惩罚犯罪行为和修复被损害的环境相结合,是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一大亮点。

江苏省检察机关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加大履职力度,服务于长江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成效显著的工作。结合平时的观察,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后果追责与过程防控相结合。 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着眼点是事后。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的着眼点在于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在追责中注重惩罚犯罪行为和修复被损害的环境相结合,是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一大亮点。

二是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 为了回应现实需要,需不断扩大保护环境的范围。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很多地方,都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保持法律连续性,同时要发展法律。从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说,我们要拓展保护范围,既要保护水上、水体、水下,还要保护长江岸线。江苏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地方特色,成为全国实践样本。

三是专业化以及专业合作。
环境资源的保护不仅涉及私益,还涉及公益。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中,对法律客体、承担主体、赔偿数额的认定等方面,都需要专业支撑。江苏检察机关注重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以及专业理论水平,对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组织专业团队办理。重大案件涉及的疑难问题较多,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江苏省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厅建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专家库,获取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支持和协助,这对于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很有帮助。

四是破解地方保护的难题。 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机动管辖检察院,可以优先管辖长江全江苏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此外,省检察院积极推动沿江八市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深度融合。这种探索,对于解决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老大难问题是一种创新。

五是多方共治。 江苏一些检察院在行政区域内设立驻河(湖)长制办公室联络检察官,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在行政区域之间,不断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区域合作,包括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这些,促进了 多方面主体共同参与长江治理。

本文为作者在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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