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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争端 | 北京天骄诉乌克兰政府

2020-12-9 50 12/9

2020年12月5日,据报道,乌克兰马达西奇公司(Motor Sich)股东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骄”)根据《中国—乌克兰双边投资协定》,针对乌克兰政府提起临时仲裁。这也是第11起中国投资者(含港澳投资者)针对外国政府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

案件背景

自2017年起,信威集团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天骄的控股权或北京天骄旗下资产。

【 “马达西奇”公司为北京天骄旗下核心资产。马达西奇公司素有“动力沙皇”之称,其成立于 1907 年,距今已有 112 年的历史,前身是扎波罗热发动机制造厂。马达西奇是乌克兰最大的航空发动机制造商,也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航空发动机制造商之一,其总体能力基本代表了俄制航空发动机最高水平。】

由于 信威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乌克兰标的,按照乌克兰法律规定,被重组方,即北京天骄及其相关子公司需向乌克兰标的资产所在地政府申请反垄断审查批准。

2017年6月9日,北京天骄及其子公司首次向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递交申请。

2018年4月27日,乌克兰国家(由乌克兰国防工业国有康采恩公司作为经授权的主体,代表乌克兰国家行事)与天骄飞机控股公司(北京天骄全资子公司)和信威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就后续马达西奇股权分配、中方控制权问题、技术许可安排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约定。合作协议同时约定,乌方全面支持、同意北京天骄及其子公司与信威集团的重组安排。

2019 年 6 月 7 日,在前期谈判工作和乌克兰政府的行政审查程序等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北京天骄与乌克兰国防工业国有康采恩公司作为联合申报主体,向乌克兰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提交了新的申请。信威集团作为中乌双方合作协议签约方之一,及未来重组后马达西奇公司的控股股东,按法律要求同步接受反垄断审查。

2019年7 月 9 日,乌克兰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就北京天骄子公司与乌克兰国防工业国有康采恩公司联合申请反垄断审查事项予以公示。该公示通知中明确, 中方公司将持有马达西奇公司超过 50%的股权,以及中方将与乌克兰国防工业国有康采恩公司对马达西奇公司实施联合控制。

2020年2月,据相关报道,由于特朗普政府施压,乌克兰政府或叫停中国投资者对乌克兰马达西奇公司的收购,并将由美国黄鹂资本集团接手。

2020年6月18日,乌克兰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发出新一轮反馈意见。

2020年8月4日,鉴于北京天骄及其子公司与乌克兰国防工业国有康采恩公司的商业合作基础发生变化, 北京天骄与乌克兰DCH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就马达西奇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希望通过合作伙伴的变更推进海外反垄断审批工作。

【 DCH集团是乌克兰重要的工业金融集团之一, 涉及冶金、采矿、机械制造、基础设施、金融等行业,拥有第聂伯钢厂、乌克兰采矿公司、哈尔科夫拖拉机厂、哈尔科夫国际机场等大型企业。】

2020年8月4日,北京天骄向反垄断委员会撤回之前与乌克兰国防工业国有康采恩公司共同提交的反垄断申请;同日,北京天骄与乌克兰DCH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向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共同提交了新的反垄断申请。

2020年8月7日,DCH集团总裁和所有者、乌克兰著名商人Aleksandr Yaroslavskyi发表声明称,2020年8月6日,乌克兰检察官办公室扣押了中国投资者在马达西奇公司的股份。Yaroslavskyi指出,多年来,乌克兰政府对中国投资者持续施压,出于政治原因作出非法决定,构成对外国投资者权利的损害及对法治的践踏。中国投资者将考虑通过国际仲裁寻求救济。

2020年8月31日,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否决中国投资者对马达西奇公司的收购。乌克兰总统弗拉基米尔•泽连斯基指示总理杰尼斯•什米加尔采取措施,保护乌克兰的经济利益,并评估其在出售战略企业,尤其是马达西奇公司股份上受到的影响。

2020年9月4日,中国投资者北京天骄向乌克兰政府发出仲裁通知。

2020年9月23日, 北京天骄与DCH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再次向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递交反垄断申请;2020年10月23日,在充分考虑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意见后,双方又一次递交反垄断申请。

2020年11月19日,北京天骄就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涉嫌错误引用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而拒绝接收反垄断申请审查事项,向乌克兰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5日, 北京天骄根据《中国—乌克兰双边投资协定》,针对乌克兰政府提起临时仲裁,主张35亿美元的赔偿。

《中国-乌克兰双边投资协定》于1993年5月29日生效,其中规定投资者可将“任何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提交至临时仲裁庭。

相关条款:

第十条

一、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任何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可提交仲裁庭。

二、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书面通知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提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

三、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四、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每一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执行仲裁庭裁决承担义务。

五、仲裁庭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其冲突规范)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争议每一方应负担与其任命的仲裁员活动有关的费用及参加仲裁程序代表的费用。与首席仲裁员活动有关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就“任何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的范围,仲裁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Roslnvest 诉俄罗斯案、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案等案件中,仲裁庭采用狭义解释,认为其仅对征收补偿数额的认定、而非征收行为本身享有管辖权;谢业深诉秘鲁案、北京城建诉也门案、EMV 诉捷克案、Renta诉俄罗斯案等案件中,仲裁庭采用广义解释,认为仲裁庭管辖范围除了具体征收补偿数额,也包括东道国行为是否构成征收等。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不得被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对其采取具有类似国有化、征收效果的其他措施(以下简称“征收”),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确定的程序,在非歧视性基础上并给予补偿时才可采取此种措施。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应根据投资在征收之日实际价值计算,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补偿应能兑换并自由地从缔约一方领土内汇到缔约另一方领土内。

三、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紧急状态、国内骚乱和其他类似情况而遭受损失,若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一方采取补偿损失措施或其他有关措施,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案件信息

据DCH集团声明,中国投资者将由WilmerHale,DLA Piper和Bird&Bird三家国际律师事务所代表,乌克兰律所Arzinger将担任乌克兰法律顾问。

相关链接:

潜在争端 | 中国投资者诉乌克兰政府

本文编辑 / 黄可而

本文审阅 / 小七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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