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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2022-6-26 105 6/26

新闻导读

近年来,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推动企业之间资源互补、有效分担企业人力成本、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省人社厅围绕共享用工中涉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间的权利义务等重点问题,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供员工富余企业、缺工企业在一定时期参考使用。

《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要求制定,为推荐使用文本。协议双方可结合共享用工具体情况,参照《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订立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由协议首页及使用说明、协议条款、签章及附件等部分组成。协议条款共七章19条内容,涉及共享用工合作内容,费用支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处理和违约责任,其他事项等内容。协议双方认为需要增加内容的,经协商一致可增加相应条款。

为服务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省人社厅还制定了《陕西省企业间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流程图》和《共享用工政策解答》,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引导共享用工健康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正文如下

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员工富余企业(甲方):

缺工(乙方):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可作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企业间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签订协议时参考使用。

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

三、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协议空白部分的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甲、乙双方协商增加条款的,可以在相应位置增加。

五、本协议空白部分的内容原则上不进行手写。确需手写的,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双方应在手写内容处盖章确认。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员工富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企业所在地:

联系电话:

乙方(缺工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企业所在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要求,甲、乙双方就企业间共享用工合作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共享用工合作内容

第一条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2.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合作期限,并重新签订或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条调剂劳动者人数及相关要求

1.甲方承诺从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劳动者中调剂名员工,完成乙方工作内容。

2.甲方调剂的劳动者符合乙方要求,具体标准为:

3.乙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安排,工作地点为:

4.劳动者到岗后,乙方应向其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以及技能提升培训。

第二章费用支付约定

第三条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可用于支付共享用工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1.相关费用标准约定:

2.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约定:

3.交通、用餐、住宿等约定:

第四条工伤补偿约定:基金支付部分由甲方负责申报,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工伤申请等工作。企业承担部分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约定如下: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1.有权知悉乙方有关共享用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内容。

2.应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享用工期间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事项。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不得将在本企业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的名义安排到乙方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2.进行共享用工前应充分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与其协商一致,并按照协商内容变更劳动合同,不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明确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3.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劳动者不同意共享用工的,不得强制共享用工。

4.按时足额支付共享用工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据乙方所在行业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共享用工期间,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收取费用。

5.跟踪了解劳动者在乙方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6.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甲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与乙方在本协议中进行约定。

7.因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时劳动者要求返回的,或者乙方按照约定退回劳动者的,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8.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应及时接收安排劳动者。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1.劳动者符合以下情形的,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

1)在乙方工作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权监督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督促甲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有权掌握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及职业技能。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劳动者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建立完善对共享用工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协助甲方完成工伤申请等工作,并按照约定给予相应补偿。

4.招用尚未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甲方、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

第十条甲方、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以书面形式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甲方、乙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企业继续履行,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甲方、乙方的名称。

第十二条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解除、终止本协议,应当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提出解除、终止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争议处理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约定的仲裁委为:

第十五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支付违约金,具体为: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附件:

1.共享用工劳动者花名册;

2.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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