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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公开信

2021-1-10 25 1/10

致全市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车主

的公开信

近年来,我市电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非法购买和使用电动车现象日益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50%以上,严重影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规范我市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提示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即应安装有脚踏装置、车身总质量不超过55公斤、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且获得CCC认证。车主应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地点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上述规范的在用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即2023年12月31日后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车主应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地点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上道路行驶(已办理物联网防盗号牌登记的不需重新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和取得临时号牌)。

二、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强制标准,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主应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地点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应持有相应驾驶证。

三、电动四轮车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强制标准,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可以登记上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中文品牌附后),车主应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依法注册登记,申请核发新能源机动车牌证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应持有小型汽车以上驾驶证;国家工信部不认可的电动四轮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得有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靠和擅自安装车篷等交通违法行为。驾乘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鼓励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责任险。

附: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在互联网上查询。

2、可以登记上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中文品牌

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月8日

可以登记上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中文品牌

来源:潜江交警

编辑|徐杨

编审|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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