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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的法律風險解析如何舉證證明微信轉賬就是借貸關系

2020-9-6 29 9/6

前文裡我們分析瞭微信轉賬記錄不一定證明就是借貸關系,如果認定微信轉賬就是借貸關系,需要轉賬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交付兩個方面的同時成立才可以。所以說,借款時,出借人用微信轉賬還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1、借款方微信個人信息不全,身份信息難以確認微信中的名稱往往使用的是昵稱,而非本人的真實姓名,即使是真實姓名,也很難確認微信的使用者是其本人。借款方的微信個人如果再信息不全,比如隻有昵稱、昵稱比較親昵、微信頭像不真實、隻有名字沒有姓等等情況都會導致借款主體身份存疑。所以,僅憑轉賬記錄的聊天截圖,即便有完整的聊天記錄,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四個途徑來確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信息:1當事人自認,就是借款人自認本人就是微信使用者,自己就是借款人。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但這需要身份比對。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這在證據的調取上有一定難度,往往需要費一番周折才可以。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想取得這方面的證據,一般需要申請法院的調查令,三方機構才可以給出具相應的證據材料。2、微信聊天內容缺乏完整性微信聊天記錄往往是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比較隨機,而且越是熟悉的朋友間越隨機的。所以單純的聊天內容大多缺乏完整性,難免會令人斷章取義,導致轉賬的性質難以確定,無法準確認定一筆微信轉賬記錄究竟是還款借款還是贈與另外,微信轉帳記錄取證難度大且不屬於法院調取證據范圍,在實務中如果隻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復印件而沒有聊天原件的,基本不會認定為有效的證據。3、單純存在微信轉賬如果借貸雙方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達成瞭借款意向,隻是通過微信轉賬進行瞭借款的交付,但雙方並沒有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聊天記錄中也沒有相應的證據來輔佐,在這種情況下,微信轉賬的性質存疑、無轉賬備註,轉賬的性質存疑、也就不能證明雙方有借款的合意。4.慎用微信紅包微信紅包中系統默認附有恭喜發財,大吉大利的字樣,容易被認定為是贈與。實務中,如果借貸雙方發生借貸關系時,切記不要使用微信紅包轉賬!應當使用微信轉賬方式,並註明款項性質,比如備註借給XX多少元或者借款等字樣。另外,戀人之間的紅包、轉賬在認定是否是借貸關系時很特殊。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本身不具備借貸屬性,如果用微信紅包轉賬999.99元和1000元,這兩者的性質往往可能不同的。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而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而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5.電子證據容易被篡改,證明力不足微信聊天記錄在證據屬性上屬於電子證據,比較容易編輯修改,難以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在證明效力上也相對較低。如果再加上轉賬截圖信息不完整、微信轉賬是打印件、微信轉賬記錄可以刪除,微信號、昵稱、綁定電話均可以修改,所以,這些因素的存在導致作為證據使用時,其真實性存疑。如果認定微信轉賬是借貸關系,需要在證據適用方面如何調查取證和舉債呢微信證據分為文字記錄、圖片記錄、語音記錄、視頻記錄。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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