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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犯了必死无疑的罪,还要经由审讯而不是直接执行死刑呢?

2020-12-17 30 12/17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或许很多人觉得像有些罪大恶极的人,就是枪毙一百次都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不经由审讯,又怎么确定他不是冤枉的,背后另有真凶?假如直接执行了死刑,事后发现嫌疑人搞错了,还能挽回吗?想必很多人都对呼格吉勒图案印象深刻,18岁的小伙被判处死刑,后来另一死刑犯赵志红承认是他犯的案件,可此时呼格吉勒图已经回不来了,固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但对他的亲人来说还有多少意义。01任何人未经审讯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法律划定,任何在未经审讯前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使已经对其产生充分怀疑并有明确的证据指向,但是也不能称他为罪犯。在判决宣告前的人法律上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罪犯必需经法院宣判确定需要承担刑事后,才可以称之为罪犯。实在这就是吻合“任何人未经审讯前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精神,这是刑法的基本理念,由于只有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才拥有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权利,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非经法定审判程序的,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目的就是保障审讯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02审讯是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尽可能避免出错的定罪环节在刑事案件中,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公安、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在侦查阶段进行证据收集,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证人证言,而检察机关负责对于相关卷宗进行收拾整顿,界定罪与非罪及审查起诉和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公诉。法院则是在开庭审理过程当中,经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辩论后,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做出罪与非罪的终极定罪量刑。我们所指的审讯实在是有三个阶段,就是侦查、审查起诉、审讯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期限限制和办案要求,分工明确又相互监视,这样就确保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尽可能的事实清楚,尽可能的证据确凿,尽可能的适用法律准确,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经由这些程序,基本保障了嫌疑人的权利,也基本将目前能想到的东西当真审查了一遍,这样判决出来的结果,不仅不轻易犯错,也能让嫌疑人心服口服。03定罪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它不仅划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划定怎么去定罪量刑,有什么样的部分来承担这样的职责。如果我们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个人的主观判定以为这个人该杀,那么将这个人群放大一下,也会泛起不同的声音,假如不经由审讯,又由谁去说服别人呢?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当然不会以为他的支属该死吧。而由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来指导,让公检法独立且协同办案,终极得出的结果才足以让更多的人信用,而且对不服判决的还答应上诉,申诉,这样就避免了案件错误,同时也让嫌疑人可以获得救济。而且,假如一个行为看起来人神共愤,但如果法律没有划定为犯罪,那么也不能以为他必死无疑就一杀了之。法律无禁止的就可为,法律不可能事后告诉一个人你的行为是犯死罪的,这样大家都不知道如何行为才不违反法律,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结语所以,即使在大多数人看来,一个人已经犯了必死无疑的罪,还要经由审讯以为有罪才会执行死刑。这就是由于,这其中有法律划定的程序和实体上证据的充分论证;这是因为人们的普遍认知有可能全是错误的,冤枉了好人;经由一系列的程序来审讯,至少可以避免出现不可挽回的错案发生。该不该杀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由舆论说了算,这样才能减少主观认知的局限性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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